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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第11條(資遣規定)
雇主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不得預告勞工勞工終止契約:
sueyoy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一、2018/01/31 修正勞基法
1. 每月加班46小時,時數可挪移,單月最多54小時,三個月上限138小時。